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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3 13:45:00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甘肃分公司、平安保险甘肃分公司、太平洋保险甘肃分公司: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46号)、《关于将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65号,以下简称医保发〔〕6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一)严格执行《药品目录》。《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我省自年1月1日起执行《药品目录》的凡例和全部药品(见附件1)。

(二)逐年消化我省原调增的药品。对原省人社厅印发的《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年版)》和省医改办等部门印发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年版)》等文件中调增的药品品种,优先剔除国家第一批重点监控药品、调出已进入国家药品目录中本省原目录品种后,归类为“消化期内药品部分”(见附件3),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规定在3年内逐年消化。首批消化时限为年6月底之前,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消化。消化期内药品执行《药品目录》凡例的各项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谈判药品*策。医保发〔〕65号文件公布的个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按乙类药品纳入我省医保报销范围。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执行,支付标准包括了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协议期满后按照国家医保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我省落实国家谈判药品医保*策文件另行印发。

二、完善目录支付*策

(一)全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一执行《药品目录》。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区分甲、乙类。《药品目录》和我省调整的民族药按乙类药品支付,中药饮片按甲类支付。《药品目录》内甲、乙类药品按各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策执行。

(二)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和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号)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的中成药处方和中药饮片处方,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

三、做好*策衔接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上市的民族药品、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由省医疗保障局牵头,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相关规定,经相应的专家评审及报备程序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见附件2)。

(二)经甘肃省药品监督管医院制剂医保支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我省原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医院制剂暂按原*策执行。

四、做好组织实施

(一)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以药品通用名称为依据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新版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调整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制定结算管理办法,保证新版药品目录及时落地。

(二)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要求,在应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的基础上,省医疗保障局将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省域范围内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的编码统一管理。

(三)各地要结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及时采购使用目录内药品,并可结合不同医疗机构实际用药变化情况对其年度医保总额作合理调整。各地要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协议考核范围。

(四)对消化期内药品,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目录*策宣传解读和患者解释说明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调整的民族药品和中药饮片

3.消化期内药品部分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12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一、凡例

二、西药部分

三、中成药部分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五、中药饮片部分

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西药部分个,中成药部分个(含民族药9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8个(含西药43个、中成药5个),共计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个,中成药甲类药品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6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六)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

(七)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备注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八)西药剂型以《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为基础进行合并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合并归类的剂型见下表:

(九)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十)除谈判药品外,《药品目录》收载的药品不区分商品名、规格或生产厂家。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通用名中包含罗马数字的药品单独列出。

(十一)“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括:复方颠茄氢氧化铝片、复方嗜酸乳杆菌片、复方碳酸钙咀嚼片、复方消化酶胶囊、复方胰酶散、复合乳酸菌肠溶胶囊、铝镁颠茄片、铝镁混悬液。

2.西药部分第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

3.西药部分第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修订稿)》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4.西药部分第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括的品种见下表:

四、限定支付范围

(十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参保患者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儿童或有临床证据证明为智力障碍的成人参保人员,由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使用与目录药品名称和剂型相同的非处方药品发生的费用,可以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十三)“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规定了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仅限参保人员门诊使用和定点药店购药时医保基金方予支付。

2.“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及症状、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适应症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

3.“备注”一栏标注了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证据。

(十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的“备注”规定该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规格及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十五)“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十六)“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支付的药品,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与生育有关的费用时也可支付。

(十七)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十八)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号“胃肠外营养剂”,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时可予支付。消化道有功能患者使用时不予支付。

(十九)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肠内营养剂”第-号,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且应为不能经正常饮食补充足够营养的重症住院患者时方予支付。

(二十)中药饮片部分标注“□”的指单独使用时不予支付,且全部由这些饮片组成的处方也不予支付。

五、其他

(二十一)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牛*”是指人工牛*、培植牛*和体外培育牛*。含天然麝香和天然牛*的药品不予支付。

(二)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

阿胶、白糖参、朝鲜红参、穿山甲(醋山甲、炮山甲)、玳瑁、冬虫夏草、蜂蜜、狗宝、龟鹿二仙胶、哈蟆油、海龙、海马、猴枣、酒制蜂胶、羚羊角尖粉(羚羊角镑片、羚羊角粉)、鹿茸(鹿茸粉、鹿茸片)、马宝、玛瑙、牛*、珊瑚、麝香、天山雪莲、鲜石斛(铁皮石斛)、西红花(番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紫河车

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版权声明:本文来源于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网站。中药大品种联盟(BBTCML)编校发布。编辑:远志。转载请标注作者及出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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