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赵晨熙
“我当初的选择究竟是不是正确的?”时至今日,这个问题依然会不时困扰着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吴女士。
半年前,吴女士的母亲因身患肺癌晚期去世,在临终前的一个月内,因难以忍受巨大的病痛和高昂的治疗费用,曾多次表达想要放弃治疗的想法,但家里人出于“尽孝”“不留遗憾”等考虑,仍选择了插管抢救,老人在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多日后,最终离世。
当患者进入生命的最后阶段,尽力抢救可能会让病人在最后时间里承受极大痛苦,最终依然人财两空;如果不抢救,又有可能成为家属心中永远的遗憾……这种矛盾心理长期困扰着许多患者家属,难以抉择。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要求,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规定条件的生前预嘱后,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新修订的《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也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生前预嘱入法的重要意义在于临终抢救时,患者本人的自主决定权得到了法治保障。”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推广生前预嘱制度有助于化解家属选择困境,避免医疗资源不必要浪费,也有助于社会树立正确生死观。
生前预嘱尊重患者意愿
医院肿瘤科的一名医生,江彦(化名)经历了太多患者家属在患者弥留之际面临两难抉择的场景。
“身为医生,要去尽最大的可能性抢救病人,但受限于现有医疗技术,对于一些末期病症的抢救,确实会显得有些‘徒劳’。”江彦曾不止一次面对绝症患者希望“保守治疗”的请求,但出于职业操守,他只能如实汇报情况,由家属最终决定。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
从医生的角度来看,江彦认为新修订的《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创伤性抢救措施”很有针对性,因为实践中,家属大多在是否为患者进行插管等创伤性抢救上出现分歧。
“多数家属觉得进行创伤性抢救,患者依靠仪器维持生命就没有了生命质量,有些家属则坚持‘只要活着就有希望’,所以除非家属达成一致意见,医院很难决定是否进行下一步抢救。”江彦说,实践中,在患者弥留之际是否抢救而产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患者家属,因为患者往往已处于昏迷状态,因此通过生前预嘱,让患者在清醒时自行决定很有必要,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效力,医院也不用担心患者家属会随意更改,能最大限度地尊重患者的个人意愿。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明确规定,“自然人的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正茂在解读新修订的《条例》时指出,生前预嘱制度体现的是对宪法和民法典关于生命权相关规定的落实,其核心是尊重。
事实上,生前预嘱此前已在民间进行过探索。年成立的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是我国第一个推广生前预嘱的社会组织。年4月,深圳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成立,成为全国第二个推广生前预嘱的社会组织。
但是,此前民间组织的生前预嘱由于不具备法律效力,医疗机构并不敢以此作为认定依据,一旦患者家属对此有异议,医疗机构有可能会面临民事侵权索赔,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在深圳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会长李瑛看来,生前预嘱入法,不仅保障了签署生前预嘱人的生命自主权,也是医疗人员从业的法律保障。
安宁疗护服务重要环节
记者注意到,在生前预嘱制度引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