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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29 1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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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治疗,所开的药品昂丹司琼存在用量上的严重错误,即应该以“每次8毫克”的用量错写成“每次8片”,造成耿某的肝功能指标严重超标,严重损害了耿某的肝肾心等重要生命器官,为此提起诉讼。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患者死亡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共计.2元,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元,向原告口头赔礼道歉。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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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求

年5月8日,耿某经体检确诊为肺癌,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5月23日病情得到控制便出院休养。为协助治疗肺癌,耿某经家人安排到被告呼吸科就诊,医嘱服用“阿法替尼”药物。5月31日,根据服药后耿某出现的恶心、呕吐等现象,家人带上病历等资料去被告进行问诊。

门诊医生查看病历并询问现状后遂开出昂丹司琼片4毫克*12片,计3盒,口服1日2次,每次8片。医生还特意出具《用药指导单》,以大号黑体字再次强调病人对上述药物的用量及用法,其中昂丹司琼片仍写明:4毫克*12片,计3盒,口服1日2次,每次8片。问诊回来当日原告即按照上述用药指导给耿某服药。

但深夜耿某身体出现异常难忍疼痛,次日一早原告家人找到被告问询昨日诊疗及药物问题,医护人员及院方核查病历和药单后当场承认所开的药品昂丹司琼片存在用量上的严重错误,即应该以“每次8毫克”的用量错写成“每次8片”,相关工作人员为此还在《用药指导单》的错写地方画圈并打上问号。

二.患方观点

患者耿某患有肺癌疾病是事实,但被告最早接受其治疗时并没有因其癌病存在恶化垂死的现象,自治理开始后,特别是在被告错误指导服用量大而本身具有*性危害的药品作用下,耿某与肺癌无关的其他重要器官受到了不可逆转的死亡危险,短短的28天从服药到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就足以说明被告医疗过错致耿某死亡事实的存在。

被告明知对耿某的全部医疗都是围绕过量有*药物减排而非肺癌问题的抢救治疗。从现有证据和医疗过程看,耿某的病亡完全是被告诊疗错误引起,而且该错误并非属于医学科技风险问题,而是被告医护人员医疗过程不规范、开药错误等明显的过错行为,与耿某的去世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鉴定意见

杭州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书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疾病进程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轻微责任。

四.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左肺腺癌ⅣB期c(T2N3M1c)EGFR18外显子p.GA突变双侧肺门、纵隔、左侧锁骨、肝门区淋巴结转移,心包、胸腔、双侧肾上腺转移,诊断明确,为肺癌晚期。按照肺癌的组织病理学分为非小细胞肺癌和小细胞肺癌两大类,腺癌属于非小细胞肺癌。对于本例患者,化疗和靶向治疗是首选的治疗方案。

医院予每次8片(32mg)的剂量超过药品说明书的规定,存在过错。结合患者的病情、阿法替尼及盐酸昂丹司琼片的作用机制、药代动力学、不良反应等,考虑患者的肝功能损伤主要与阿法替尼的不良反应、肿瘤、心包积液等有关,与盐酸昂丹司琼片单次过量使用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完全排除。

医院在发现患者肝、肾功能损伤后,予以停靶向药口服,行护肝、降酶等治疗。患者未发生肝功能衰竭,经治疗后,肝功能明显改善,肾功能基本正常,措施合理有效。考虑患者死亡原因为肺癌终末期,心肺等脏器功能衰竭,系自身疾病的转归。被告存在的过错有可能影响患者抗肿瘤治疗方案的选择,与患者疾病进程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完全排除。

本例发生在年6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录死亡原因为肺癌晚期。患者6月2日的肝功能指标异常是由多种因素考虑,阿法替尼药物、患者本身疾病(病情比较重,还有多发的转移等等肿瘤晚期表现)、心包积液及昂丹司琼单次过量服用,但昂丹司琼所占比重并非最重要,而属于轻微。

五.庭审意见

医疗技术属于自然科学,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不能凭常人的主观判断来看待,原告虽对该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仅为个人观点,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该鉴定意见缺乏科学性。且鉴定专家明某述患者6月2日的肝功能指标异常是由多种因素考虑,阿法替尼药物、患者本身疾病(病情比较重,还有多发的转移等等肿瘤晚期表现)、心包积液及昂丹司琼单次过量服用,但昂丹司琼所占比重并非最重要,而属于轻微。据此本院对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

依据鉴定结论及昂丹司琼的药物说明书。故本院认定患者的肝功能损伤主要与阿法替尼的不良反应、肿瘤、心包积液等有关,与昂丹司琼单次过量使用之间也存在一定关联,因患者肝功能已受损,且阿法替尼系具有肝*性的药物,故而停止抗肿瘤药物的治疗,对疾病的发展至死具有因果关系。

本院结合患者病情的严重性,患者自身身体的状况及对相关药物的不良反应,考虑到被告为患者过量服用昂丹司琼所存在的过错,认定被告对患者死亡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元,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口头形式,内容须经法院审查。

六.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大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元。并向原告口头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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