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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体检乱象单位组织年度体检,体检为正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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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荨麻疹专治医院 http://pf.39.net/bdfyy/bdfjc/210410/8833326.html

摘要:原告于年3月经由单位组织至XX市XX医院(XX大学附属XX医院)例行年度体检,其中包括拍胸部X光片体检项目,体检报告为“心肺未见明确异常”。年8月13日,原告咳血,至被告呼吸道专科处拍胸片结果为肺CA?比对复诊体检原胸片在同一位置均出现团状阴影。年11月11日手术确诊为肺癌。依据鉴定意见,法院确定被告赔偿.01元。

医疗风险、医药合规、医疗纠纷

原告于年3月经由单位组织例行年度体检,向被告购买体检套餐,并在被告健康体检中心完成年度定期身体检查,其中包括拍胸部X光片体检项目。年4月,被告出具《体检报告》,其中胸部X光照片一项清晰注明为“心肺未见明确异常”。年8月13日早上,原告不幸突发大量咳血,至被告处拍胸片及门诊就医(呼吸道专科)。其后,门诊拍片结果显示:原告右下肺基层段有团状阴影,大小约3.8x2.8cm,性质待定(肺CA?)。比对复诊体检原胸片在同一位置均出现团状阴影。医院入院接受肺叶切除手术,最终确诊为右下肺鳞癌(T2bNOMOIIA期)。

年12月20日,广东省医学会受本院委托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广东医损鉴[]号)认为,患者在医方进行体检期间,医方存在漏诊的医疗过失行为。年4月12日,患者到医方体检,医方对患者胸片的诊断(心肺未见明显异常)是不正确的,漏诊了右下肺结节的病变。延长了患者的确诊时间,与患者的身心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患者的身心损害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参与度为5%-10%。

医疗风险、医药合规、医疗纠纷

依据鉴定意见,原告主张被告的体检行为存在过错有理,本院综合上述结论、采信证据及双方诉辩意见确定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XX市XX医院(XX大学附属XX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区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合计.0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鉴定费元。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方虽存在为患者体检时漏诊其右下肺结节的医疗过失行为,但该过失与患者右下肺鳞癌的发生、发展及预后之间无因果关系。患者目前的病情是其自身恶性肿瘤的特点和性质所决定的,并非医方的诊疗所致。但医方在对患者体检中漏诊了右下肺结节的病变。原告非常重视每年《体检报告》中所出示的各项指标及内容,原告期望能通过体检使得有病早发现,早治疗,及时控制疾病蔓延,但被告在年4月出具的《体检报告》漏诊存在过错,致使原告错过了病从浅中医的最好时机,导致病情被拖延,引致病发及后遗症,且在事发后对原告的申诉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造成原告身心遭受极大创伤。

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有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之处或有专业研究需求者,请参见原文(区某某与XX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佛城法民一初字第XXX号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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