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症患者当试药人,在为自己和同类病患带来一线生机的同时,也冒着巨大的生命危险。这个案件中的癌症晚期患者,搏命参加抗癌新药临床试验,一切只为活着,医院和医药公司的道德风险又该谁来监管?
事件经过
癌症复发,患者免费试新药,只为活着
崔英曾患“腰椎多节段骨转移瘤”医院接受手术治疗,至今已有四年之久。最近,其腰椎和胸口处再次出现疼痛,她担心肿瘤复发,医院进行复查。经检查发现,她的身体确实出现肿瘤肺转移并且已属晚期,需住院治疗。
年5月,医院肿瘤科做化疗。化疗结束后,崔英从其主治医生处得知,目前有一款新药主要是针对其该种病症的,效果可能比目前做的化疗更好,同时更能减轻病症痛苦。
崔英一听非常高兴,自己已是肺癌晚期患者,每次做完化疗后非常痛苦,既然有这种新药,抱着搏一次的想法,她答应并签署了抗癌试药知情同意书。
试药后不良反应不断,最终不治身亡
随后的几个月里,医院定期给崔英服用新药,并安排其以28天为一个周期复查一次。崔英服用药物后,不久便开始出现血压升高,胃部不适等不良反应,医生随后对症治疗,情况出现好转。然而,就在口服试药的第四个周期后,崔英开始出现无法正常走路,双腿无力,甚至出现咳血等症状。随着病情的急速变化,崔医院住院治疗,并在住院天后死亡。经鉴定,其死亡原因为:肺恶性肿瘤。
尸检中心出具《尸体解剖报告书》,结论为:崔英为晚期肺腺癌患者,出现双肺、胸膜、脑、肾上腺、淋巴结全身多脏器转移,且因癌组织侵及胸膜继发双侧胸膜腔积液、继发肺部真菌感染,致恶液质、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医药公司未经审核,癌症患者在巨大风险中试药
自住院后,崔英的病情曾一度稳定,但就在其住医院却无故停止化疗治疗,曾令崔英家属非常困惑,停止化疗治疗没多久,崔英因病情急剧恶化,不治身亡。
此外,崔英家属发现,崔英服用的新药处于研究阶段,医药公司在没有对患者进行筛查的情况下,就认定崔英符合标准。故崔英家属认为,医院和负责新药研究的医药公司,违法进行人体试验,试验药物存在质量问题,加速了患者的死亡,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将医院和某医药公司同时告上了法庭。
医院不提供相关材料,过错鉴定无法进行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不同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事项为:医院和医药公司在崔英参加临床药物试验及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是否与崔英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但因医院未在法院限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原件,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认为,崔英虽系自身疾病导致死亡,但其于年6月至同年9月在医院进行药物试验过程中中止了其他治疗,现医院和医药公司未能提供崔英接受药物试验后的评估分析报告,且在鉴定过程中因鉴定材料存在问题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故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及试药时间在患者崔英整个治疗过程中所占比例,酌情确定医院和医药公司对崔英的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对崔英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医院、医药公司共同赔偿崔英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7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案件来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真实案件。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件反思◆根据年全国最新癌症报告,癌症患者数量逐年上升,患病者趋于低龄化,从25岁开始抬头上升,从30岁开始飙升,癌症目前已经成为我们健康道路上最大的难题。一旦沾上“癌”,大部分的人等于被宣判了死刑。一方面是癌症的高发与难治愈,另一方面则是各类抗癌新药频出。抗癌新药成了一些癌症晚期患者最后的一丝希望,他们像小白鼠一样,辗转尝试不同新药,此间的无奈与纠结,常人难以体会。这些试药人无疑是勇敢的,是以身饲虎的先驱,但是试药是高风险行为,这些风险由谁来买单?我国已经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于试验相关的损失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一条的贯彻落实将有利于维护试药者的基本利益。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有关试药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试药者一定要在决定试药之前,询问有关试药后出现不良反应的保障措施,以及药品准予人体试用的相关证明。此外,试药者医院确认自己是否是符合相关标准的试药对象,否则,那些新药不但无法带来希望,还有可能成为死亡的加速器。
责编:橙子,编校: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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